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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公司還是不給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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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公司還是不給錢怎麼辦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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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公司還是不給錢怎麼辦

如果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獲取了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並且勞動者認可該裁決,但是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義務的,勞動者可以持生效裁決書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用人單位履行生效執行文書所確認的義務內容。但是如果勞動者本人對於裁決的內容不服,則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繼續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