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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是否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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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是否終止勞動關係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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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後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認為解除決定不合法而提起勞動仲裁的,通常會有兩種申訴請求:第一種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第二種是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係並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損失。如果勞動者提第二種訴訟請求的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通常如果認定解除系違法解除的話,通常會判決繼恢復勞動關係並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提第一種訴訟請求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會直接判令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有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會馬上向提起勞動仲裁,也有些勞動者並非馬上申請仲裁,而是等過了一段時間或許在一年時效的後期才申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是,如果法院判令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損失,那麼勞動者的工資損失的期間如何確定。對此,在實踐中存在著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及時申請勞動仲裁,不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仲裁之前的責任。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在整個違法解除期限的勞動報酬,因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違法解除行為造成了勞動者在整個違法解除期間勞動報酬的損失,所以,用人單位不應僅賠償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