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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認定標準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5.55K)

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認定標準是什麼?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認定標準是什麼

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麵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處罰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對哄抬物價進行行政罰款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調查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儲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製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實際上,在疫情爆發階段,類似於口罩,消毒用品等這些確實也有過哄抬物價的不少案例,但即便商家哄抬物價,在這樣的一個特殊階段,可能很多日用品及必用品都根本就買不到,不過消費者不能因為買不到對商家哄抬物價的做法就不聞不問,完全可以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