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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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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行為?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行為?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等行為。需要按照相關部門的處罰嚴格執行。

二、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罪的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為人是以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為條件,互有聯絡,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違反我國相關治安管理的,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涉案情節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惡劣程度不同,處罰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