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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打架報警是可以的嗎?

治安管理 閱讀(1.13W)

一、鄰里打架報警是可以的嗎

鄰里打架報警是可以的嗎?

鄰里糾紛如果出現打架、嚴重影響其他人生活等的情形時,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相鄰關係的基本種類

(一)相鄰用水、排水關係

物權法第8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二)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係

1、相鄰土地通行:物權法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土地通行關係,主要包括鄰地通行和歷史通道

2、相鄰土地及建築物利用關係:包括臨時佔用和長期使用。

(三)相鄰地界關係

1、土地的分界牆、分界籬、分界溝、分界石;

2、越界建築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實。

(四)建築物通風、採光、通道

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五)相鄰環保關係

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相鄰防險關係

指相鄰一方當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築物有傾倒危險,給相鄰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危險時,在該相鄰雙方當事人間產生的一方享有請求他方預防損害,他方負有預防鄰地損害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相鄰關係糾紛的審理難點是什麼

(一)法律規範的原則性、滯後性與審判實踐的可操作性之間的衝突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只規定了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一般原則,新實施的我國物權法雖對相鄰關係進行了細化,為法律的適用提供了依據。但審判實踐中如何在相鄰關係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尋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予“限制”和“擴張”的度,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由於法律法規的缺失致使法官在裁判時缺乏相應的參照標準,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結果也往往難以使當事人心服口報。此外,噹噹事人以地役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等民事法律關係提起相鄰關係的訴請時,是適用侵權、違約的法律規定,還是適用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當某種行為構成侵權或違約,但屬於相鄰方“容忍義務”之範圍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二)行政法律規範與民事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

從行政法律關係角度講,建設方進行建設施工經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規劃許可,其所實施的行為具備合法手續,屬於依法成立的範疇;而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看,建設方的建設施工行為,確實在不同程度上給相鄰方造成了採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財產損害等,有的妨礙(如採光妨害)如果不對建築物進行改造或拆除,就不會消除,相鄰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據;但從社會價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築物所帶來的後果不僅是巨大的經濟代價和眾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損失,而且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相矛盾。在這種情況下,特別在是當事人未經行政訴訟而提起民事訴訟時,法官應如何適用法律?

(三)訴訟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難以有機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但在審理相鄰關係糾紛案件時,二者往往難以做到有機統一。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爭議標的損害程度輕微,而鑑定費用則需花費幾千元甚至更多,且有的鑑定結論只能證明損害原因或者損害結果,卻不能證明該原因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所出的鑑定結論沒有多大意義,不僅延長了案件的審理週期,同時還增加了訴訟成本;而有些鑑定還需要向鑑定機構提供相關的材料,進行現場勘察,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給法院順利審結案件帶來了障礙。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鄰里打架報警是可以的,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出現情節比較嚴重的鄰里打架時間,被滋擾方是可以向當地警方報警的,情節嚴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懲處;處理鄰里之間的事是比較棘手的,所以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再加上處理的經驗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