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對公安局鑑定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治安管理 閱讀(1.25W)

一、對公安局鑑定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對公安局鑑定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合法?

對公安局鑑定申請行政複議是不合法的,下列的範圍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5)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6)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證據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來劃分,行政複議證據與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證據相同,可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記載的,能夠表達人的思想或行為的並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行政複議中的書證主要有各種罰款收據、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的決定書、通知書等等。這些書證大多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和格式製作而成的。

(2)物證。物證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態、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被檢查扣押的偽劣商品,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工具等。物證與書證有著密切的聯絡。在某些情況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時作為書證和物證使用。如果以其書寫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書證;如果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就是物證。例如,在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為物證又可以作為書證,而沒有文字內容的無字碑則只能作為物證而不能作為書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利用錄影或錄音磁帶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其資訊量大、易於儲存,內容形象逼真並具有動態連續性,客觀真實性較強,但同時也容易被剪輯、偽造,收集過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實踐中應注意揚長避短,用科學方法來甄別和檢驗其證明力。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複議機關或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接受複議人員的詢問、當事人的調查或者到複議機關作證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證人證言是行政複議中被廣泛運用的一種證據,幾乎每一個案件的認定都少不了證人證言的運用。由於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所以證人證言一般都是以書面形式表達的。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來進行的,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有就是順帶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如果是鑑定方面的結論的話,是不能夠提出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