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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是間接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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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的發生都在社會上,總會有相關人證,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應用的非常廣泛。證據又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之分,那麼證人證言是間接證據嗎?本站小編通過收集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簡單普及下這方面的內容。

證人證言是間接證據嗎?

一、證人證言間接證據嗎?

證人證言不一定都是間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屬於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言詞證據是以言詞表現的證據,如書證,鑑定意見。實物證據是以實物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如物證。很明顯,證人證言是以言詞形式表現出來的,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證人證言的內容是筆錄,書面供詞為載體。但不論其載體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 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間接證據也稱“旁證”。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為的相關事實。區別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關鍵是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否能夠直接證明到案件事實。

二.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綜上所述,作為定案依據的證人證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行,如果證人證言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那麼其就可以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如果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證人證言是間接證據。所以法院對證人證言的把握要看其證明效力大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