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結算單可以起訴嗎?
如果“工程結算單”能夠證明相關事實,可以作為起訴的證據之一。同時需要寫出書面民事訴狀,一併提交給法院。
《民訴法》規定的起訴要求和對起訴狀基本內容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沒有欠條,但工程結算單有簽名可以起訴嗎
需要行成證據連,比如: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錄音錄影等證據,只要能證明這個事就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承包人單方出具的結算單是否可以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