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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實物證據嗎

證據調查 閱讀(1.1W)

口供也是如今案件處理中證據的一種,不同於其他得證據。口供不具有可信性,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輔助的話,而實物證據要有證實物件的作用,其中包括物證、書證、筆錄等,那麼口供是實物證據嗎?本站為您解答。

口供是實物證據嗎

一、口供是實物證據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因此,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佐證,即便律師說的再有理,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證人證言的要有哪些

(一)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二)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三)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證人證言對於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於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口供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口供就是受審者口頭陳述的供詞,在證據的發展歷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種最古老的證據,歷來受到重視,封建統治者認為“罪以供定,犯供最關緊要”,這一觀點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導致刑訊逼供。新中國成立以後,封建餘陰仍然影響我們,刑訊逼供在一些地區和部門不同程度的存在著。

一些執法人員仍然過度的迷信口供,忽視對其他證據的收集,至今為止,口供至上仍是發生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確認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證明力,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關係到司法公正,意義重大。就口供而言,由於絕大多數情況下口供都是直接證據,因此認定了口供,就等於認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實。

很多人因此而混淆了認定口供與憑口供定罪這兩個過程。一個表現就是:有人可能會問,“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怎麼知道該口供屬實呢?”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並不能說明該口供就不客觀真實,也不一定就意味著該口供不能被採信,只是這種情況下口供的可信性比較低,同時限於法律規定,不能就此定罪。

以上就是口供是實物證據嗎的相關總結,可以瞭解到口供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來使用,並不能作為追究對方責任的證據,以為只有口供的話並不能讓法院判定罪行,而口供一定要有相關輔助的證據,才能構成直接證據,打贏官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