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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證據調查 閱讀(9.05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期間,證人有如下訴訟權利和義務: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對於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