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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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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和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據之一,他們兩者雖然有一些相似之處但是也有很大的區別,只是大多數人沒法把它們進行一個正確的區分,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詳細講解了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是怎樣的

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載體而存在的,並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檔案。

證人證言則是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一般是以口頭方式表達的,並要求證人接受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詢問和質證,對相關的作證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因此,證人證言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口頭證言和書面證言。書面證言和書證確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這是兩種不同種類的證據,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書證是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其製作過程與有關案件事實相聯絡。而書面證言是證人對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公安等司法機關所作陳述的書面形式表述。

2、書證的內容因其載體的特定化而固定,而書面證言則有可能因主客觀的原因發生變化,這也正是法院要求書證提交原件而對故意作偽證的人進行處罰的原因。

3、書證的內容如有不真實,其後果僅是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證人提供虛假證言時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雖然書面證言因其表現形式的書面化而具有書證的某些證據法上的特徵,但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其區別的直接後果是這兩種證據在訴訟中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書證適用有關書證的證據規則對其真偽、證據力作出判斷;書面證言則適用有關證人證言的證據規則。

二、書證的審查判斷應該注意什麼

1、書證是否為原件,是否系偽造或變造而形成;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製件。副本、複製件只有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是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為確定書證是否為原件,有無偽造、變造的可能,除詢問見證人、製作人外,必要時可以進行鑑定。

2、取得書證程式是否合法;

書證的形成、收集、保管及書證本身的製作程式是否合法是書證內容真實客觀的保證,如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應當由二人以上製作,並應當附有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存放何處的說明,並有製作人簽名或蓋章,方可從形式上有效。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向個人調取收集書面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署名或蓋章。

3、書證與其他證據有沒有聯絡;

書證屬於證據類之一,應當將書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審查他們之間證明的問題是否一致,互相之間有無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質是什麼,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某類證據的真實性,應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調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決。

雖然書證和證人證言都是證據,但是書證作假最後僅僅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要是證人證言作假,則作證的人很可能會面臨著法律責任。如果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