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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視訊作證效力是怎樣的

證據調查 閱讀(2.55W)

一、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視訊作證效力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視訊作證效力是怎樣的

證人如果不出庭作證,則證言效力將會大大降低。一旦有與該證言相矛盾的其他證據,則該證言將不會被法院採納。

一般情況下,證人證言滿足證據的三種屬性就具有證明的作用。至於證明力的大小,還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1、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根據《證據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於經歷過雙方脣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活動中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特殊情況具體是指哪些情況?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總而言之,在訴訟活動中證人證言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如果證人本身沒有什麼特殊情況,最好能夠說服證人出庭作證,而且除了證人證言,其他的證據才是最為重要的,像是物證書證或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