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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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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類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類如下: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偽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為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著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

三、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有怎樣的特點

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同於其他訴訟活動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具有以下幾種特徵:

1、行政訴訟強調了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未將法院依職權取證和原告或第三人的舉證責任置於同等地位。

2、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相對確定,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對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原告並不會因為證明不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而敗訴,這不同於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即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不同於民訴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3、行政機關的舉證範圍不僅侷限於事實證據,還包括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檔案;在舉證的時間上,也有特殊限制,即被告應當在一審答辯期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

所以說, 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是有很大的區別的,二者的區別首先從適用條件不同作為開始,直到目的不同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