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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三性的法律規定

證據調查 閱讀(1.84W)

證據的三性為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一、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真實性。
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三、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絡,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條,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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