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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上證人去作證沒有侓師可以嗎?

證據調查 閱讀(2.88W)

一、帶上證人去作證沒有侓師可以嗎?

帶上證人去作證沒有侓師可以嗎?

不聘請律師,也可以提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因為證人不出庭作證,其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於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於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人是否出庭作證和請不請律師是沒有什麼關係的,關鍵的原因在於法律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的情況的,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如果因為自己的原因不出庭作證,依法是要處罰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