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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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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證期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舉證期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舉證期不可以提管轄權異議,這是由於管轄異議是在答辯期內提出。舉證期可能有多次,答辯期只有一次,這是不一樣的。舉證期間的任務主要是提交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適用管轄權異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1、一般情況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於不答辯期滿後才發生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事實的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

2、當事人逾期提出異議的,不能簡單地不問理由而決定全部不予審議。如果當事人基於非主觀原因且符合期間順延的要求,則應當補足合理耽誤的期間,只有在無順延事由或順延期已過的情況下才決定不予審議。至於對提出異議時間的確定,可以短於提交答辯狀的期間,以防止過分拖延訴訟程序。此外,在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允許當事人對管轄的變更或不變更提起異議。

3、對於異議期後被追加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或第三人,可作特別規定,即規定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通知後十日內提出。這與規定提起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的時間相一致。

4、對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的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則視為承認受訴法院管轄。對於法院主管錯誤而提出異議的則可不受時間限制。

對於民事案件的被告來說,若是在受到原告提交的訴狀副本之後,不及時的書寫管轄權異議訴狀,那麼一但答辯期限屆滿,被告就會喪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請求。做出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能夠很好的節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