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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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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開庭次數

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簡易程式,三個月審結!

二、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互相辯論。

根據案件需要,審判長可宣佈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應強調不得重複上一輪意見,並可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

2、 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佈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3、 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徵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佈辯論結束。

4、 審判長按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三、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2、 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佈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 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佈調解無效。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四、宣判

1、 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鑑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佈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並說明理由。

第40條恢復庭審。

2、 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並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3、 審判長宣讀判決。

4、 審判長宣佈閉庭。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法庭處理民事案件不會超過6個月,視案件複雜程度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在開庭的時候當事人雙方能夠為自己進行辯解,法官依據事實證據在最後的審判庭上宣佈審判結果,審判結束之後法官宣佈閉庭,執行一般在閉庭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