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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民事訴訟一審終審能上訴嗎

訴訟管轄 閱讀(1.26W)

一、小額民事訴訟一審終審能上訴嗎

小額民事訴訟一審終審能上訴嗎

管轄異議無上訴權。小額訴訟程式的價值定位是“快立快審快結”,其以提高效率為目標。新民訴法在“一審普通程式”一章中對管轄異議裁定上訴制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式的方便快捷的價值定位與該上訴制存在一定衝突。為實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推動小額訴訟程式的實施,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管轄異議規定一審終審,不得上訴。對此應注意的是,在駁回異議裁定作出後而生效判決作出前,發現原審法院確無地域管轄權的,依據該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原審法院可不啟動再審程式而直接作出撤銷原錯誤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裁定。

由於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度,不能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但這並非意味著無任何救濟途徑。對於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作為的當事人,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符合再審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按再審程式做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程式審理為由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按普通程式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二、什麼是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小額訴訟與傳統的簡易程式並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式有所不同而已。狹義的小額訴訟,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三、小額民事訴訟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式僅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2、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鑑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並未採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作為參考。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係、財產權屬關係、智慧財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三、小額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 規定: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智慧財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鑑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小額民事訴訟一審終審能上訴嗎?  小額民事訴訟的確立原則就是針對簡單的案件進行快速審理以提高審判效率,減輕司法壓力,所以我國規定小額民事訴訟一審終審後是不可以進行上訴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一審終審後我們就不能尋求法律救濟了,實際上我們還可以  按審判監督程式來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