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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要求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管轄 閱讀(2.96W)

一、口頭要求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口頭要求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口頭要求可以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雖然理論上可以認為口頭提出要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實踐中發生這一爭議的時候,主張已經提出口頭要求的一方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是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否認,那麼這個口頭提出要求的情況是很難被證明的,那麼訴訟時效中斷的觀點恐怕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民事訴訟時效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應該說口頭要求的證明力很有限,甚至很多時候根本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我們常說的空口無憑就類似於這種情況,哪怕在提出口頭要求的時候有錄音作為證據也是可以的。遊走於訴訟時效邊緣的這些群體,也確實是對自身的合法權益太不敏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