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結案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於案情複雜或是其他的情況導致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並不一定就是法官違法辦案,但是法官應當將不能如期審結應當延長審限的情況向上級法院或是院長報批,經過批准的方能延長審限,否則,必須定期審結。
二、民事訴訟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後,先看採取哪種程式審理,這對應的審理期限不同,一審案件最晚不超過六個月結案,如果是簡易程式,三個月就應該審理完畢。法院開庭後,會允許雙方答辯,法院調查並出具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