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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訴前財產保全可以上訴嗎

訴訟管轄 閱讀(7.09K)

一、民事案件訴前財產保全可以上訴嗎

民事案件訴前財產保全可以上訴嗎

可以上訴一次。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2、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複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二、訴前財產保全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這類財產保全應由案件的原告進行申請,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案件的實際損失和實際涉及金額,要求這類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的金額進行保全,在案件辦理結束後,對這類保全的金額進行分配,按照案件的判決情況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