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4W)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對於一些金融犯罪或者經濟上的犯罪,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是有規定的。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公款不能進行挪用這一常識我們大家可能也聽說過。如果私自挪用,就構成了犯罪,即法律上的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對於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犯罪主體是什麼的問題,可能有很多人都不清楚是什麼。小編將為大家進行介紹。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和公眾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委託理財是指委託人通過委託或者信託與受託人約定,將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管理,投資於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並按期支付給委託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資產管理活動。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主體實施了“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為。所謂“委託、信託的財產”,主要是指在當前的委託理財業務中,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以下幾類客戶資金和資產:

(1)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在我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指客戶在證券公司存放的用於買賣證券的資金。

(2)委託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委託理財業務是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對客戶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進行管理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這些資產包括資金、證券等。

(3)信託業務中的信託財產,分為資金信託和一般財產信託。

(4)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的客戶資金。從法律性質上看,基金的本質是標準份額的集合資金信託,客戶購買的基金的性質是客戶委託基金公司管理的財產。本罪屬於結果犯,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情節嚴重”是指由於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給委託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

通過以上的資料我們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國,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犯罪主體主要是指銀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等等。當事人把自己的金錢交給相關單位進行打理,雙方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互相信任的關係。所以,受託這是不可以私自挪用的。如果因為自己私自挪用而造成了一定的後果,是會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