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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派出所處理可以同時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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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和派出所處理可以同時進行嗎?

民事訴訟和派出所處理可以同時進行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因此,民事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順序,一般由公安局先進行民事案件處理、調節等。在公安局處理結果出來後,對結果不滿,或一方不履行處理結果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般是在公安局結案後。

二、派出所調解後能否在追究對方法律責任

按法律規定,對於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條件符合就可以的。如果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果條件符合,才由當事人就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小編可以回答您,當您遭遇一般的民事糾紛時,當地的派出所會協調處理此事,並在事後給出處理結果。若您對處理結果不滿,或一方不履行處理結果時,您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時會以派出所的處理結果作為證據,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定是在派出所做出處理結果之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