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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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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必須實施了妨害訴訟的行為。

如果只有妨害訴訟的意圖,而沒有付諸行動,不能認為有妨害訴訟的行為。比如,對證人作證不滿,對自己家裡人說要打證人一頓,但並沒有去打,就不能認為有妨害訴訟的行為。

2、必須是在訴訟期間實施的行為。

訴訟期間,指從起訴到執行終結的期間,包括: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清產還債程式和執行程式的期間。原告在起訴前和在申請再審階段所為的某些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認為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因為,起訴前,訴訟還沒有系屬人民法院,而申請再審時,訴訟程式已告完結,它們都不在訴訟程式中,因此,所為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妨害訴訟的行為。但並不是說,對起訴前、申請再審時的違法行為沒有人管,對此可依照有關法律,由有關部門處理。比如,對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必須是故意的行為。過失不構成妨害訴訟的行為。

有的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比如,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但有些行為,是否出於故意還要作具體分析,比如,違反法庭紀律,可能是故意所為,也可能是由於一時氣憤、不冷靜、沒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過失造成。對於過失行為,不能作為妨害訴訟的行為處理,但如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則構成故意行為。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由上可知,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共有三點,首先就是要行為人實施了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處理準備階段,並沒有實施具體行為,是不會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其次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是故意,並且發生在訴訟期間,這樣的行為才會構成妨害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