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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前證據材料

訴訟管轄 閱讀(5.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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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前證據材料

法院首先秉持不告不理的基本訴訟原則,其次,對於起訴的案件,法院也需要法定的管轄權才可以開始審理此案件。因此,存在管轄權異議這一糾錯機制,此機制的啟動需要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受理法院便會因為的懈怠取得對此案的管轄權。本文介紹管轄權異議前證據材料,以便大家更容易地面對管轄權異議。

1、需要蓋章的材料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2份 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份 蓋章 (3)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1份 蓋章 (4)營業執照影印件 1份 蓋章

2、管轄權異議的證據

管轄權異議的證據主要涵蓋幾個方面即可。一是,能證明訴訟標的的發生地點的證據,二是,證明受理法院無權管轄此訴訟標的的法律規定即可。

3、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文中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的內容已經明確的列出了管轄權異議前證據材料。材料方面,大家僅需要按照文綜所述準備即可;證據方面,大家最好是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不同,考慮周全地準備證據,證據的準備越充分越好。第三方面解答了法院如何審查管轄權異議,如此,大家也好做個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