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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交材料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54W)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法院對案件需要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成立,那麼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有異議時,普遍知道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那麼管轄權異議提交材料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介紹。

管轄權異議提交材料有哪些?

一、管轄權異議提交材料有哪些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2份 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份 蓋章

3、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1份 蓋章

4、營業執照影印件 1份 蓋章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誰

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看完上文,我們需要管轄權異議提交材料包括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營業執照影印件這些材料。再由二審立案起三十日內進行最終裁定。法院在受到異議時,會進行再審查。最後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合適的的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受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