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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2.84W)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原理,原告若要起訴一個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駛一審管轄權。但為了避免特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給原告行使訴權和法院審理案件帶來的諸多不便,《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做了例外規定。那麼,那些情況下原告得到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呢?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第22規定了四種情況: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四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五類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