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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訴訟時效制度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6.37K)

一、我國訴訟時效制度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訴訟時效制度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訴訟時效中斷或者訴訟時效中止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情況,特別是在涉及到經濟財產訴訟案件的認定時,如果涉及到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尋找是否造成了訴訟時效中斷或者訴訟時效中止來重新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