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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補充材料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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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補充材料的時間一般是多久?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補充材料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補充材料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民事證據有哪些?

1、書證、物證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補充材料的時間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這種情況很少見,而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也不會超過30天。其中,因為需要做司法鑑定而耽誤的時間並不計算在舉證期限內,需要補充材料的情況下,原被告都要按照法定程式向法官提出,並要及時的在法定舉證期限內補充提交新的證明材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