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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一審二審不服怎麼辦

訴訟管轄 閱讀(1.25W)

一、土地糾紛一審二審不服怎麼辦

土地糾紛一審二審不服怎麼辦

土地糾紛一審二審不服的話可以再進行上訴。但如果不符合再審的條件的話,法院是不會對其進行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多長時間才能開庭,只有一個大概的時間,最長是33天后才能開庭,同時規定了2個月內要審理完結,涉及死刑的,可以延長2個月審理完結。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二十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

3、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它是我國訴訟制度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

它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二、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並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式和方式進行申訴,並且尊重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