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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普通程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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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當我們遇到民事糾紛時,如果雙方不能很好的解決。這時就要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因此,我們就需要了解民事訴訟的程式,以便更好的處理案件。那麼,民事訴訟普通程式包括哪些?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這一問題吧。

民事訴訟普通程式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普通程式包括哪些?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因與特別程式、簡易程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

民事訴訟程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準備。

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蔘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

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

(一)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二)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

(三)法庭辯論。

(四)調解或判決。

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普通程式包括哪些?通過了解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式主要包括四個階段,也就是從所謂的開始到結束。在法院進行審理時,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是肯定會經歷這些程式的,所以大家務必瞭解清楚,以免到時茫然無措,不知道接下來應該發生什麼,就不好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