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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順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9W)

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需要進行開庭審理,它包括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評判,這些流程使得審判人員能夠理清了解案件問題所在,有助於分清是非。那麼今天我們先來講講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順序,看看是如何進行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順序是什麼?

一、法庭辯論的順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稽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首先是原告或是其代理律師,將自己的控訴陳述出來,然後是被告或其代理律師,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然後如有第三人蔘見的,由第三人發言,發表自己的見解,之後進行相互辯論,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以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