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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庭辯論詞的格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5.28K)

一、民事訴訟法庭辯論詞的格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詞的格式是什麼

1、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3、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如何寫好民事訴訟法庭辯論詞?

1、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類。

2、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週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很多律師越來越感到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都讓公訴人先說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致謝”外,沒有留下什麼可讓律師說的了。其實則不以為然,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

綜上所述,在庭審階段,被告或被告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辯論詞,闡述自己的理由,為減輕民事責任展開辯護。民事訴訟法庭辯論詞的格式包括前言、辯護理由和結尾三大部分,其中辯護理由是正文,需要重點突出。要從被告的行為事實出發,結合既有法律規定,儘量的為被告爭取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