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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多長時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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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民事訴訟法院多長時間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式開始的訴訟行為。起訴和受理是兩種不同性質卻又密切聯絡的訴訟行為,前者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是受理的前提;後者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是起訴的結果。任何一個訴訟程式的開始,都是這兩個訴訟行為的結合。沒有原告的起訴行為,也就沒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為。但是,受理並不是起訴的惟一結果,是否決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而單方面得出的結論。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狀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起訴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過對起訴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及時發現和制止濫用訴權的情況,從而保證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因此,審查起訴是受理的重要一環。

二、受理的時間

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程式六個月,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立案後法院要將起訴狀副本五日內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接下來就是舉證期間,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一般開庭都在立案一個月以後了,要看法院的時間安排。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院多長時間受理的內容,法院在收到民事訴訟起訴狀之後,要對起訴事實和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一個基本的審查,不同的程式也會有不同的審查時間,但是現在法院立案審查制度改變之後審查都相對較快。希望上述內容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