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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都可以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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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他人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享有訴訟權利,參加訴訟,幫助自己完成案件的訴訟。然而,需要了解的一個問題是,任何公民都可以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嗎?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存在限制。

任何公民都可以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嗎?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限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法定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不必多說,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在法律服務所工作,不能以律師稱呼,不享有法律上規定的律師享有的一切權利,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不能跨出該區域工作,代理的案子也僅限於一定的區域範圍。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近姻親關係(如大舅哥、小姨子)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於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

由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可以得知,任何公民都可以代理民事訴訟案件這一條已經被取消,普通公民不允許作為訴訟代理人。由於代理人要在訴訟中享有為當事人辯護的權利,因此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要對自己的代理訴訟行為負責,不具備法律常識的公民,不僅不能幫助案件的審理,還會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