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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律師可以代為立案嗎

私人律師律師解答 閱讀(2.09W)

一、在民事訴訟中律師可以代為立案嗎?

在民事訴訟中律師可以代為立案嗎

民事訴訟中律師不可以代為立案,立案審查是法院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1、為委託人提供有關法律問題的意見;

2、草擬、審查法律文書;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

4、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5、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能有哪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代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可是,起訴以後,律師並沒有權利直接決定是否立案,不過,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律師也不會貿然代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