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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連帶責任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訴訟管轄 閱讀(1.51W)

一般存在著擔保、合夥或是其他的代理行為的時候就會產生連帶責任,比如說我們和其他人建立的債務債權關係之間還存在著擔保人,那債務人不還款的時候,債權人可以把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列為被告方,擔保人就是要承擔債務人的連帶責任的。不過,提起民事訴訟連帶責任主要產生的費用也就是受理費和一些訴訟活動進行當中可能會產生的其他費用。

提起民事訴訟連帶責任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一、提起民事訴訟連帶責任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二、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下訴訟費的負擔問題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分歧:

1、由各連帶責任人進行平攤;

2、各連帶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3、根據具體情況由主債務人承擔。

多數學者認為,負連帶責任的人被共同起訴,應連帶承擔由被告方負擔的訴訟費,涉及保證合同的案件中保證合同對擔保範圍另有約定的除外。

連帶責任發生的原因有:

1、法定連帶責任,如個人合夥債務、企業法人聯營的債務、代理上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等;

2、意定連帶之債,如約定連帶保證等。

對於法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被共同起訴所應承擔的訴訟費原則上應當由連帶債務人連帶負擔。理由是:

1、法律規定連帶之債的基本出發點,其一是保護交易安全,其二是保護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損害的人的利益。基於此,法律強行加重債務人的義務。向連帶債務人中的哪個或哪些債務人請求履行、請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債務,完全聽任債權人的自由意思。從連帶責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發,被共同起訴的連帶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由被告方負擔的訴訟費。

2、從訴訟費的起因看,連帶責任人被共同起訴所應承擔的訴訟費,是因連帶責任人均沒有履行同一債務(屬共同過錯)所產生的費用,是因連帶債務人共同負責的事由所產生的損失,應當由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

3、從訴訟實務上看,在債權人起訴連帶債務人的訴訟中,對於連帶責任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法院一般不審理。對於共同被訴的訴訟費也難以在連帶債務人間合理分攤。

4、對於連帶擔保有關的訴訟費,擔保法有較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債權人的訴訟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等。可見,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外,訴訟費屬於保證的範圍,連帶保證人應對訴訟費負連帶保證責任。

首先,提起民事訴訟連帶責任需要繳納的受理費都是一致的,但是訴訟活動當中可能會產生的鑑定費用,保全費用等都是因案情而異的,除了受理費用是需要由敗訴方來承擔的,訴訟活動進行當中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而產生的鑑定費等這些都是自己承擔的,拋開訴訟活動,還會產生一部分的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