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管轄權異議次數的提出有何規定

訴訟管轄 閱讀(3.08W)

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當事的雙方認為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存在爭議,那麼,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但是管轄權異議次數的提出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那麼,這個規定是如何進行的呢?以下,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問題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管轄權異議次數的提出有何規定

一、管轄權異議次數的提出有何規定?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對上訴裁判有錯誤的,可以提起申訴,即審判監督程式。而且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是多久

按相關法律規定,管轄權異議應該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而提交答辯狀期間是十五日,所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是十五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在關於管轄權異議次數的相關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當事人對管轄權有所異議,也需要在一審舉證的期限內提出,如果一審駁回了請求,是可以繼續上訴的。但是,若是逾期提出,法院將不會再進行審議。而且,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案件中的被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