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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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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在我國內地是一部比較特殊的法律概念,因為物權在使用的過程當中,正常情況下肯定是具有絕對的排他性的。生活中因為某件物品的權益歸屬問題發生了糾紛以後,通過物權法中的法條才能夠更好的調整關於物品的真正歸屬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物權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是怎樣的?

物權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是怎樣的

物權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是怎樣的?

一、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特點是什麼?

首先,該司法解釋準確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通過明確有關的規則,進一步貫徹、落實了《物權法》。比如,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其僅具有權利正確性推定的效力。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真實的權利狀況和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則可以推翻這個推定,這和《物權法》精神應該說是完全吻合的。

第二,應該說它填補了《物權法》的一些漏洞。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對人善意的判斷標準等。其實《物權法》制定中圍繞這些問題曾經有過討論,但是考慮到這些問題已經很詳細了,而且當時案例不是太多。所以《物權法》就把這些問題迴避了,沒有做非常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為了留待以後由司法解釋作進一步的解釋,這次司法解釋也確實填補了部分空白。

第三,它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的制度。比如說關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問題。這個問題在學理上一直有爭議。比如說什麼是同等條件,它的適用範圍等,其究竟是不是僅適用於有償交易,這些問題,《物權法》規定得還是很不完善,這次解釋把它做了一個比較好的完善。

《司法解釋》第1條關於對物權歸屬的確認之訴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兩項規則。 第一項規則即不動產物權的爭議應該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實際上這個問題本身關係到我們對登記的性質的認定的問題。登記在性質上,究竟是一個民事行為還是一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學界一直有爭論。《物權法》制定的時候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甚至認為登記是一種審批,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後來大家普遍的接受的是登記是一種公示方法。儘管這樣定義,畢竟在我們國家的登記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所以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部門,對涉及比如說登記的錯。

二、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聯適用指引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這兩類情況,如果當事人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所以這次這個解釋首先明確說,不動產只要是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爭議就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我覺得對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是比較必要的。這裡面也提出一個問題,大家可以討論,是不是所有涉及登記的都是民事案件。我覺得這個倒也不一定。這個大家可以考慮。我倒是覺得,那是純粹的都是一些有關登記錯誤,假如說只涉及到登記違反程式等等這些問題,不涉及到權利歸屬,恐怕這還是一個行政案件的問題。 第二項規則即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可以一併審理民事爭議。但有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已經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併解決上述民事爭議。

三是人民法院一併審理。所以按照該司法解釋的第1條,它所確定的這項規則,即如果已經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裡面涉及到物權歸屬的爭議可以一併審理。

重點針對我國的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進行了相關的闡述。在我國的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中針對民眾因為物權歸屬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相沖突的這個問題有了確切的法律依據,而且我國的物權法專門針對優先購買權的這個問題進行了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