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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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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民法典》總則中的商法加入有哪些作用?

(一)、我國總則的制定不能忽視商法總則內容的加入

從比較民商法角度分析,無論是實行民商合一立法體例還是實行民商分立立法體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商法都是優先適用於民法的特別法,而且體現市場經濟特點的民法總則的制度與規範,更多表現為商法總則的制度與規範(如作為商主體的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作為商行為的商事合同、商事代理行為)。從當下我國民商立法的實際出發,這種“商法體現”既可以表現為有關民商事單行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也可以表現為有關民商事單行法的司法解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釋)的司法安排,但是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總則性質的民商事基本法(如制定民法總則或商事通則),來體現商法總則制度和規範,則是包括《民法典》編纂在內的我國市場法律制度立法完善的一個當務之急。

(二)、我國總則“立法目的”條款中商法內容的加入

1、將《民法典》編纂作為我國法治經濟中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的首要任務,所以對於我國而言,民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現代意義,大於民法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歷史意義。

2、重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保護,是現代民法的一個發展趨勢,即“人格權優先於財產權”的發展趨勢,也反映了當下我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將人權保護重點由保護人的生存利益向保護人的精神利益轉移的發展趨勢。體現上述發展的一個重要立法趨勢是,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的分類愈來愈細,以便從形式和內容上更好地體現民法對民事主體權益的“終極關懷”。

3、民法主要是裁判法,而裁判法的重點是法律適用。無論在民商合一立法體制中還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中,商法相對獨立於民法理論與實踐的價值,在於 “特別法優先適用於基本法”的法律適用價值,所以民法總則確定商法規範“優先適用”於民法規範的一般條款亦即商法總則有關商法規範適用的一般規則,十分必要。可見,商法內容在民法總則中的加入,更符合民商法有機統一的我國市場經濟政策發展,是民法商法在理論實踐融合的價值發展,商法相對獨立於民法理論與實踐的價值。

由此可見,在民法中加入商法的內容不僅符合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也逐步完善了民法在市場經濟體制內的適用性,更加全面的保障了公民在進行民事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中的合法合規性,以及他們的切身利益。另外在處理糾紛時,民法的適用角度、範圍也更加廣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