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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個人資訊不得被加工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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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個人資訊不得被加工是怎樣規定的

一、個人資訊不得被加工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知識

對於個人資訊保護不足,將會導致資訊的洩露,造成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但是,對於個人資訊過度地保護將會導致資訊的閉塞與不流通,阻礙資訊社會的經濟發展,背離個人資訊保護的初衷。如何合理地使用個人資訊也是人們關心的問題。對個人資訊使用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商業需求。企業通過收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訊將直接產生效益。從可交易的資料來看,位居前列的是關於個人資訊的信用資料、行為資料、通訊資料、醫療資料。

二是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利用需求,集中表現為國家安全,為防止、查明、追捕刑事犯罪,為國家或其他公共機構的重要經濟、金融利益等目的以及社會組織或服務機構以學術研究或統計為目的進行的資料處理且已經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該資料只用於學術研究或科學統計而進行的資訊收集和資料處理等等。

三是個人資訊的合理利用還能在社會諸多方面發揮作用。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執行,通過對個人信用資訊的利用,使每個公民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客觀上促進了一個具有較高誠信水平社會的形成,例如銀行發放貸款時對於個人信用的稽核。

民法典中有關個人資訊的相關固定條例,個人的資訊應該在安全以及合理的前提下被使用,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大資料庫中有關個人資訊的詳細資料,是由自己在使用時一點點進入該庫的。那麼我們在使用自己的個人資訊,就應該著重注意必要的一些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