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三年訴訟的溯及力是怎樣規定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1.33W)

訴訟時效是案件的有效期,一旦超過訴訟時效案件就會自動終結了,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進行了修改,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比以前延長了,這是對司法實踐中對訴訟時效體現的問題進行的法律修訂,是針對現在案件的情況進行的法律修訂,這樣的修訂有利於當事人更好的維護子的合法權益,並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時效性。

民法總則三年訴訟的溯及力是怎樣規定的?

三年訴訟時效溯及力是如何規定的

1、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已滿三年,這自然沒問題,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因為,不管適用《民法通則》二年訴訟時效之規定還是《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之規定,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結果都是一樣的,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已滿二年但未滿三年,則適用《民法通則》二年訴訟時效之規定,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

因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況下民法具有溯及力應以明文規定為限。所以,從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不應溯及既往,而應適用《民法通則》。有人認為,這樣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後去法院起訴,就可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了。其實不然,溯及力問題是看新的法律對其施行以前發生的行為或事實是否適用,而不是看何時起訴。當然,訴訟時效有其特殊性,因為它具有連續性。儘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總則》還沒開始施行,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前,債權人都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在此期間債權人沒有為此行為,則可認定訴訟時效已過。到了10月1日之後再去法院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事實並不能變成未過訴訟時效的情況。

3、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未滿二年,則可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之規定。

因為,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的行為,其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延續到了《民法總則》施行之後,根據對債權人有利的原則,結合一般人的認識水平和行為習慣,完全應該讓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延長到三年,這有利於化解糾紛矛盾和體現公平公正。當然,《民法總則》對此沒有規定,還需要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釋,便於全國法院統一適用。

4、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則當然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之規定。無需贅言。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的修改是針對現在案件發生做得法律修訂,也是法律發展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階段,訴訟時效的延長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當事人維權,訴訟時效的延長涉及到案件的溯及力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也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三年訴訟時效對於以前案件的溯及力也是分別對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