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律師費由誰承擔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24W)

一、律師費由誰承擔

律師費由誰承擔

律師費一般由聘請律師的當事人承擔,在某些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也可由敗訴方承擔,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對於承擔律師費的具體數量,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援。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援。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二、律師費一般怎麼收取

律師收費各地區有一定差異,大致如下:

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