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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可撤銷五年怎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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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可撤銷五年怎樣理解?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於某些雖然已經成立但卻並不屬實的相關民事行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而關於撤銷權,民法典也是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的,清楚瞭解相關規定有利於更好的行使撤銷權。那麼,可撤銷五年要怎麼理解呢?一起隨本站小編來看看吧!

一、可撤銷五年怎樣理解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恢復原狀,並追回轉讓財產的權利。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在於防止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對財產的不當處分行為而受損害。被否認的行為在破產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產宣告後因有損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復原狀或追回財產才被否認撤銷。一些國家的破產法將得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分為無償否認、故意否認、危機否認等數種。

三、撤銷事由

(1)重大誤解。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條否定了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權。

(2)欺詐

相對人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只有受欺詐人有撤銷權,加害人沒有撤銷權。

第三人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欺詐,受欺詐方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須受欺詐方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比如,甲與乙簽訂合同,是由於第三人丙的欺詐,須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丙的欺詐行為,甲才能成立撤銷權。

(3)脅迫。

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脅迫人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只有受脅迫人有撤銷權。例如,甲脅迫乙與丙簽訂了合同,受脅迫人乙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甲和丙都沒有撤銷權。

(4)自始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只有受害方有撤銷權。本條將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合併,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顯失公平;一種是利用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造成自始顯失公平。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希望大家能認真的閱讀,以便更好的幫助到大家。也提到了可撤銷五年的一些事項,由此可見,這裡所說的五年算是一個不變期間,其他時間的計算都要在這五年內進行。要是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