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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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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憲法是法律體系中的第一大法,在憲法中會規定很多內容,除了規定各級機關的工作內容和解釋權利外,還會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麼,?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今天小編為您整理和總結了以下的內容,希望能夠為您答疑解惑。

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1、平等權

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權利實現的基本要求,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制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2、言論自由

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由於言論自由是公民表達意願、相互交流思想、傳播資訊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礎,因而言論自由在公民的各項政治自由中居於首要地位。

3、言論自由的範圍

(1)公民作為基本權利主體,都有以言論方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權利,因而享有的主體十分廣泛。

(2)通過言論自由表達的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看法和見解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

(3)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多樣,既包括口頭形式,又包括書面形式,必要時還可根據法律規定利用電視廣播等傳播媒介。

(4)言論自由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在法定範圍內,其享受者不應由於某種言論而帶來不利後果,因而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5)言論自由存在著法定界限,受憲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論自由必須在法律範圍內行使。

4、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一般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單位的設立和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5、結社自由

是指有著共同意願或利益的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式組成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6、集會自由

是指公民為著共同目的,臨時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

7、遊行自由

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願望的自由。

8、示威自由

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的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援、聲援等共同意願的自由。

9、監督權

是憲法賦予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的權利,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包括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和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0、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義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11、簡述我國憲法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保障

公民的個人財產權是指公民個人有通過勞動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佔有一定財產的權利,我國憲法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障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1)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憲法的原則規定,對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範圍加以具體限制,以便於實現我國憲法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保障。

(2)現行憲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是指將死亡人遺留的財產按照法定程式轉移給他人;繼承權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遺產即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是對公民個人財產權保護的延續。

12、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

受教育的權利主要包括三個具體的內容,並分別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1)學習的權利。即以適齡兒童和少年為主體的權利主體享有接受教育並通過學習而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發展的權利,這是受教育權利的核心內容。保障學習的權利,則必然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適當的教育設施等條件。

(2)義務教育的無償化。為了切實保障受教育的權利,現代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義務教育制度,並同時實行一定的義務教育無償化,以確保義務教育制度的現實可行性。

(3)教育的機會均等。這一內容要求任何權利主體均不得在教育上得到不平等的對待,但這並不妨礙允許根據不同的權利主體的不同的適應性和能力施以不同的教育。

13、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

此權利是人身自由在起點意義上的內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權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的權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式的保障的權利

上述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具有界限性,這種界限主要是基於國家司法權的作用而產生的,即國家權力在合法行使司法權時可以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進行正當的限制和剝奪,這種限制和剝奪也有一定的界限,即必須符合一定正當的法律程式。因此,當面對國家司法權的作用時,人身自由這一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則轉化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式保障的權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權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種延伸,同時,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與保護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著密切的關聯性。

14、宗教信仰自由的內容

(1)內心的信仰自由。其中又包含信仰特定的宗教的自由,改變特定的信仰的自由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內心的信仰純粹是屬於內心的精神作用,是宗教信仰的起點和歸宿。

(2)宗教上的行為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禮拜、禱告以及舉行或參加宗教典禮、宗教儀式等宗教上行為的自由。此外,宗教或佈教的自由亦屬於這一範疇。

(3)宗教上的結社自由。其中主要包括設立宗教團體並舉行團體活動,加入特定的宗教團體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團體等方面的自由。

15、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1)提起申訴、控告的權利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包括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或損害時,公民有向國家機關申訴的權利。提出控告或檢舉的權利是指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或檢舉,並請求給予懲罰或制裁的權利。

(2)國家賠償及補償的請求權

個人或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因國家或公共權力的行為而蒙受損害,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國家提出賠償或補償的權利,這是獲得權利救濟的有效手段。

”我們為您整理出來了,我們知道,首先公民是受到平等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但是這個自由是建立在不威脅社會安慰的前提下。還有一點重要的就是獲得救濟的權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