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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定金的合同是否存在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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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定金的合同是否存在締約過失?

一、已交定金的合同是否存在締約過失?

已交定金的合同一般是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定金屬於實踐合同,交付定金後合同成立。而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存在於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締約過失責任的的法定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並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並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合同關係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並無必然的聯絡。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特點

1、法定性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才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相對性

締約過失責任只能存在於締約階段(也稱先契約階段),即合同訂立的磋商階段,而不能存在於其他階段。同時,締約過失責任也只能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

3、補償

締約過失責任的補償性,是指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即使合同還沒有成立,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在書面的合同上簽字,但前期的協商階段也必須要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如果是惡意協商的話,需要追究相對應的責任,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

在民事合同的訂立以及履行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等合同責任,一般情況下,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損失不僅僅包括實際的損失,還包括合同的預期利益,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訂立之前交付的,已交定金的一般不存在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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