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同中的締約過失是什麼意思?

合同糾紛 閱讀(1.61W)

一、合同中的締約過失是什麼意思?

合同中的締約過失是什麼意思?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型別:

1、惡意磋商。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屬於此類。

2、欺詐諦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能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設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或者財產權益,因此其責任承擔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和人身權益的損害賠償。從責任承擔方式我們也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不同之處。違約責任的確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履行權益,因而其責任承擔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給付定金、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的設定是為了保護社會成員的財產和人身利益,責任的承擔方式較廣,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等。信賴利害的損害應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一般來說,直接損害包括:

(1)締約費用,如郵電費用、赴締約地察看標的物所支出的費用;

(2)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包括準備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所支出的費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喪失的利息;

(4)因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而增加的費用。間接損失:為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關於信賴利益的數額,一般認為,不得超過履行利益的範圍。人身受到損害的賠償包括受害人的醫療費、保險費、營養費、護理費、受害人的誤工工資或者勞動收入。

在現實社會中,由於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雙方合作關係因一方違背其依據所產生的義務,導致損失另一方信賴利益,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因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其中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從而形成的一種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