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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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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締約過失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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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的締約過失有哪些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否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分兩種情況探討。依《合同法》第45條第2款:“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此,A、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即視為合同已生效,此時,如果惡意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負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B、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時過錯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欠缺法定生效手續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而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未辦理法定手續致合同未生效,並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締約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階段,當事人對合同將會生效抱有更大信賴,很有可能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此時,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說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樣的。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