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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再審是否可以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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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對案件再審的,案件的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是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對再審是否可以管轄權異議?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管轄權異議作為一項制度,則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予以審查處理的程式規範。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涉及在管轄權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追加的被告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問題,對此,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後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規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就是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後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

應當指出的是,管轄問題屬於本案實體判決的要件,本案是否應當由受訴法院管轄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管轄權異議期間的規定原本在於防止當事人糾纏管轄權問題,但因屬於法院職權調查的事項,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發現管轄權有問題時,將案件移送給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就可以繞開管轄異議的期限規定,不斷向法院反映管轄權的問題,直到法院認識到管轄權的錯誤。關於這一問題合理的解釋是,並非所有的管轄錯誤在異議期間已過之後,法院都可依職權糾正,除了專屬管轄、專門管轄之外。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是指該法院是否有該項案件的調查權或者是管轄權,如果當事人認為該法院沒有管理這一項案件案件的管轄權可以上法院進行申請管轄權異議。但法院會根據進行稽核,如果確定沒有管轄權的話,將會交由油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