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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6年的判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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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6年的判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生效6年的判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提起嗎?

不可以,第三人撤銷之訴僅限於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這是為了保護法律文書的穩定性。

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

我國的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受自認的約束。

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相關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當事人主義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惡意的訴訟當事人利用損害第三人的利益。